一、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動態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根據《關于嚴格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09〕22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杭州市建筑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辦法》、《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期限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對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的項目管理者。
第三條 在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從事建筑市場活動以及對其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設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工程建設類相應專業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四條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項目經理的監督管理。
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杭州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業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監總站)和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項目經理工作的檢查和監管。
二、任職管理
第五條 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注冊在施工企業,且與該企業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在職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必須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并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規定的任職條件。
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或注冊時未經批準的項目經理,不得從事項目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項目部的工作,對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的現場施工行為承擔管理責任。
第七條 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或者經有關部門確定達到完工狀態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監理企業同意的。
第八條 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應與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明確項目經理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并由施工企業法人代表出具委托書,授權項目經理負責項目部的工作。
第九條 施工企業應定期對項目經理到崗率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條 項目經理個人不得承擔工程業務,不得轉借、出賣、涂改、復制建造師資格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監理、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房地產開發等企業和單位任職或兼職。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承擔管理的工程項目規模,應符合所在企業資質所核定的范圍,并與該項目經理的注冊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相適應;項目經理不得承擔超越其注冊建造師執業規模標準的工程項目的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中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雙方必須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交接;施工企業不得無故扣壓建造師資格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執業印章和執業卡,不得繼續使用該項目經理的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執業印章和執業卡進行建筑市場活動。
三、市場行為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項目經理一人一卡的執業卡(以下簡稱IC卡)管理制度,在從事施工管理活動時,項目經理應隨身攜帶IC卡,管理部門檢查時應主動出示。
第十四條 本地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在職建造師的有關資料輸入杭州市建設信用網(以下簡稱信用網),持注冊證書、身份證原件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到注冊地的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由市建委發放IC卡。
外地施工企業在辦理企業進杭備案時,應將派駐杭州市區的項目經理有關資料輸入信用網,建造師注冊證書等資料經市建管站核實無誤后,由市建委發放IC卡。建造師注冊證書原件由市建管站統一保管。
第十五條 IC卡遺失申請補辦時,由企業持補卡申請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聲明作廢,到原發卡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的工作單位名稱、職稱、學歷、注冊建造師級別、專業等發生變更,相關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將變更情況輸入信用網,并持單位介紹信和證書原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信用信息變更。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注冊證書逾期的,信用網將自動予以鎖定。施工企業必須將有效的信息輸入信用網,經審核通過后自動解鎖。
第十八條 根據施工現場和建筑市場聯動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限制項目經理市場行為時,在信用網上鎖定項目經理。鎖定狀態主要有:入圍加鎖、中標加鎖、在建項目經理更換加鎖、工作單位調動或中止(解除)勞動合同加鎖、暫離加鎖、離開杭州市場加鎖、暫停其參與所有項目或國有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加鎖、項目完工加鎖、注冊建造師證書到期加鎖等。除項目暫離加鎖和完工加鎖外,項目經理處于其他加鎖的市場限制狀態時,不得開展相應的投標活動。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隨附本企業為項目經理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屬于資格后審項目的,項目經理的IC卡在開標時予以鎖定;屬于資格預審項目的,項目經理的IC卡在入圍后予以鎖定。
中標通知書備案時,中標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應隨同招標人持企業和項目經理IC卡等相關材料,到招標項目所對應的市、區招標辦現場簽署履職承諾書(附后),經審核后錄入信用網,并限監管部門查閱。
在省招標投標辦公室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應隨同招標人,持中標通知書、企業和項目經理IC卡、項目經理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到市招標辦現場簽署履職承諾書,經審核后錄入信用網。
四、現場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 從項目開工到竣工,施工企業不得隨意更換項目經理。建設單位提出項目經理長期缺崗和缺位需要更換的,有關管理部門應責令施工企業于1個月內更換項目經理。被更換的項目經理自具有承接下一個工程投標資格起6個月內不得參加建筑市場活動。
當項目經理年滿六十五周歲時,施工企業應當于3個月內更換項目經理。
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業報相應監督機構審核后上報市質安監總站,并由市質安監總站報經市建委分管領導同意,于5個工作日內更換項目經理:
(一)因身體原因(應有市級及以上醫院的住院證明)不能勝任項目管理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三)建設單位同意更換的。
因本條第三款第(一)項情形被更換的項目經理,自更換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參加建筑市場活動。
第二十一條 當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業書面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經相應監督機構審核后報市質安監總站,由市質安監總站報經市建委分管領導同意,項目經理可先辦理暫離加鎖手續,參加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投標;若新項目中標的,則施工企業應于原項目開工(復工)前更換原項目經理。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3個月后,工程仍未開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的。
第二十二條 更換后的項目經理執業資格專業須與原項目經理執業資格專業相同,執業資格等級不得低于原項目經理執業資格等級。項目經理更換完成后,施工企業應及時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并負責做好移交銜接工作,防止工程項目出現管理缺位狀況。
第二十三條 提供履職承諾書的項目經理如需更換,除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一)項和第二十一條所發生的情形外,均鎖定至合同(含補充合同、協議)竣工期。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中標備案的項目經理如需更換,應到中標項目所對應的市、區招標辦現場簽署履職承諾書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申請更換。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的相應工作任務完成后,施工企業持IC卡、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到市質安監總站辦理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當工程項目臨近竣工階段(房建類工程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拆除完畢;市政類工程主體結構完工;專業承包工程合同約定工程量完工),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由相應監督機構確認工程進度后,施工企業持相應資料到市質安監總站辦理完工銷號手續,允許該項目經理參加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市質安監總站將有關信息錄入信用網。前一個工程項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質安監總站辦理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按要求履行崗位職責:
(一)每月現場出勤少于工作日的80%的;
(二)檢查時發現,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未向建設單位報告3次(含)以上的;
(三)檢查時發現,未參加工程項目日常工作例會3次(含)以上的;
(四)檢查時發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他人代為簽署3處(含)以上的;
(五)質量安全監督交底,地基基礎結構驗收、主體結構驗收及竣工驗收中有一項未參與的;
(六)未參加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驗收,或其他項目經理必須參加的施工驗收的;
(七)未履行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期間,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應充分運用內控管理機制,加強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對項目經理的到崗率及履職情況進行檢查。項目經理不到崗或不履行崗位職責,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應督促施工企業整改,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相應的監管部門。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實行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管理制度。項目經理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記分按照《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及有關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實施項目經理和施工企業聯動信用管理。凡項目經理因履行工作職責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業按同等分值予以扣減。
第二十九條 項目經理簽署的履職承諾書弄虛作假以及項目經理被責令更換的情形作為不良信用信息,對企業和項目經理予以扣分,并將扣分情況錄入杭州建設信用網。
第三十條 各級監管部門負責將項目經理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記分錄入信用網,接受被扣分者對行為事實的投訴,組織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記分以一個自然年為一個周期,即從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項目經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為零,一個記分周期結束,下一個周期初始分值重新為零。
第三十二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項目經理累計扣分值達到18分時,由市建委通知其所在施工企業,責令其參加建設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培訓。項目經理培訓期間,施工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工程項目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項目經理累計扣分值達到25分時,暫停該項目經理參與國有投資項目投標活動12個月。若該項目經理有在建項目的,則暫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個工程投標資格起計。外地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由市建委將情況函告其企業注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建委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經理市場行為和施工現場行為的監督檢查。市質安監總站及各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經理施工現場履職情況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市建管站具體負責項目經理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市招投標辦、市交易中心具體負責項目經理投標行為的監督檢查。
六、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 年4 月 1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杭建市發〔2006〕424號)同時廢止。